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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建议废除马来西亚任何罪行的死刑。被判死刑的罪犯將以其他惩罚所取代,例如终身监禁。此建议在民间引起討论。虽然有不少人赞成,但也有不少人反对。

目前世界上,有106个国家没有死刑,而56个国家仍在执行死刑。与此同时,有些国家原本是有死刑,但隨后废除之,如葡萄牙、丹麦、法国、荷兰等。还有一些国家仅针对谋杀案废除死刑,例如1965年的英国和2017年的肯亚。

废除死刑的建议,基本上符合国际人权观。此外也有很多案例显示,死刑执行后,发现供词有疑点,但死者已回不来了。因此,死者可说遭到迫害。

在伊斯兰歷史中,死刑一直存在迄今。虽然不是全部,但不可否认的是,有许多情况下,无辜的人也被判死刑。他们是因政治干涉下被判刑。

翻案成功亦无用

例如,先知死亡后的200年,有一个名叫阿末纳斯(Ahmad bin Nasr al-Khuzaie)的人,因经常批评当时的AL Wasiq政府,而被政府以叛教罪名处死。

同样,在1985年时,苏丹的穆斯林学者赛益马末塔哈(Shaykh Mahmud Taha)也被政府指控叛教判处死刑。

这只是两个案例,还有更多涉及政府不正当的使用死刑案例。因此,在政权更换后,即使翻案成功也是无用的,因为人已经死了。

在伊斯兰传统法学角度,法律实施有三个目的:一,防止犯罪分子重复犯罪;二,在民眾心中起嚇阻作用,阻遏他们犯罪,三,消解受害者家属心中的仇恨。

因此,在死刑上,伊斯兰法仅限于四种罪行:一,叛教;二,淫乱罪(zina Muhsan,即已婚人士涉及通姦將被处石刑);三,杀人罪(Qisas);四,叛乱。

对叛教和淫乱罪判处死刑上,伊斯兰学者对是否存在此判决,存有分歧。有些人认为,死刑判决是存在的,有些人则认为,不存在死刑。然而,多数人的观点是认为,叛教和淫乱罪判决是死刑。

不符尊重生命原则

对于叛教罪行的死刑,不认同的伊斯兰学者认为,《可兰经》中不存在此观点。在《圣训》中,对死刑的真实性存在著爭议。此外,死刑不符伊斯兰所强调的尊重生命原则,並违背了《可兰经》的经文,如「宗教绝无强迫」,也与《可兰经》的「真理是从你们的主降示的,谁愿信道就让他信吧,谁不愿信道,就让他不信吧。」经句互相矛盾。

一些伊斯兰学者也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对淫乱处于石刑,即在《可兰经》中不存在如此判决。反之,《圣训》里解释此刑罚的字句,备受质疑。事实上,它与伊斯兰强调的尊重生命原则互相矛盾,並且与《圣训》里强调的禁止残酷杀害动物有所衝突,更不要说对人类进行杀戮。

从《可兰经》的角度来看,死刑只在涉及两项罪行时提到,即杀人偿命(Qisas)和叛乱罪的惩罚。但是,其处罚不是强制性的,反而是可通过选择其他方式或宽恕来替代。

法官拥有裁决权

例如,在《可兰经》称为Qisas(人身伤害)的罪行中,对于谋杀罪,当证明凶手是蓄意时,法官不能直接判处死刑,而要询问受害者的家属是否愿意原谅。如果受害者家属选择不原谅,则杀人者將判处死刑。然而,《可兰经》经文也有建议受害者家人选择宽恕。当受害者的家人宽恕时,杀人者就能解除死刑。但是,这是不足够的。为了消解受害者家人的仇恨,杀人者须依据法官的裁决,支付一笔庞大的偿金给受害者家人。

对于叛乱罪,在《可兰经》中没说死刑是唯一惩罚。反而,提出四种惩罚方式由法官选择:即被杀死、钉在十字架上、切断手脚或流放。

从以上討论,总结如下:首先,在伊斯兰歷史中,死刑经常被滥用,例如政府向批评者实施死刑;其次,从《可兰经》的角度来看,死刑只用在两种情况,即人身伤害(Qisas)和叛乱罪。即便如此,死刑不是强制的,反而赋予法官拥有一定空间,决定要不要杀死犯罪者(叛乱罪),或让受害家属原谅凶手(杀人偿命罪);第三,对于叛教和淫乱罪,穆斯林社会曾执行过死刑,但伊斯兰学者对此存爭议,因为这违背了《可兰经》和伊斯兰的基本原则。

刊登于《东方日报》(2018年11月2日):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s/26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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