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嘉楼的伊斯兰法庭判决两名女同性恋(阿拉伯文musahaqah)有罪。因此,罚款3300令吉,鞭打6下。此前,沙巴伊斯兰法庭首席法官拿督再斯里纳西(JasriNasip Matjakir)也指,沙巴之前也在伊斯兰法庭內,对两名犯人公开执行鞭刑。
当登嘉楼伊斯兰法庭开始公开执行鞭刑之际,印尼亚齐今年5月却决定取消自2015年执行的公开鞭刑。在接受记者採访时,亚齐市长表示,废除公开鞭刑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更大的错误,即传播对受罚者的羞辱。因为伊斯兰是一个关心人类尊严的宗教。在这情况下,肯定会有疑问:亚齐和登州,谁才是遵照了伊斯兰教义?
首先须知道,伊斯兰教法(syariah)是由上苍通过《可兰经》和《圣训》制订的,穆斯林认为这是不会有错的。因此,任何穆斯林否决伊斯兰教法,將被视为脱离伊斯兰(叛教)。
学者自我擬定惩罚
除了「伊斯兰教法」之外,还有另一个术语:即伊斯兰法学(fiqh,fekah),也就是伊斯兰学者对《可兰经》和《圣训》的文本理解。他们的詮释可能是对的,也可能是错误的。由於可能会出错,因此拒绝他们对伊斯兰教法的詮释,並没有错。
伊斯兰学者认为,女同性恋行为是有罪的。但在《可兰经》或《圣训》中没有任何一节说明,其应受惩罚。然而,伊斯兰学者认为,这种行为需要受到惩罚。他们的理由是避免败坏穆斯林社会的道德和文化。
对女同性恋的刑罚,绝对是伊斯兰学者对比《可兰经》里的惩罚方式后,自己擬订出来的条例。方法是类比,如在《可兰经》中提到通姦(婚外性行为)惩罚是鞭打100下,並在数名穆斯林见证下执行,因此,一些伊斯兰学者也將这惩罚改用在女同性恋罪行上。
可是,在《可兰经》或《圣训》中没有任何一节说明女同性恋者应该被鞭打。在《可兰经》或《圣训》里鞭刑只用於犯下通姦、偽造证据指他人通姦(qazaf)和喝酒的罪行。因此,登州伊斯兰法庭的鞭刑不是源自《可兰经》,而是伊斯兰的学者立场(这是伊党2001年执政登州时,通过的伊斯兰刑法)。
以「伊斯兰」来包装
当这决策源自(由伊党执政时选出的)伊斯兰学者时,就意味著拒绝它,並没有错。更何况,他们也不能宣称这是伊斯兰教法。
此外,《可兰经》中没有说明惩罚应公开执行。只有在通姦罪上,鞭笞100下,必须有来自穆斯林的见证人。因此,一些伊斯兰学者认为,通姦的鞭刑可在封闭的地方执行,只要有一名穆斯林见证;不过也有不同的说法,如有的认为应该要有两人,一些则认为要有三人见证等。
在眾多伊斯兰学者詮释中,著名宗教师哈山巴士里(al-Imam al-Hasan al-Basri)认为,「穆斯林见证」的意思,是在公开场合执行。因此,在公眾场合执行鞭刑,只是伊斯兰学者的解释,而不是《可兰经》的经文。而且,这刑罚仅適用於通姦。
《可兰经》或《圣训》中没有任何一节说明,女同性恋罪刑需在公共场合执行。基於此点,登嘉楼伊斯兰法庭的鞭刑,显然的只是一种源自伊斯兰学者的裁决。
我国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往往与穆斯林相关的事物,都会用「伊斯兰」包装起来。这不是先知所要的。例如,伊斯兰银行、伊斯兰政党、伊斯兰法庭、符合伊斯兰教法酒店等。
受罚者不应被羞辱
因此,这些机构採取的任何行动,往往被视为符合伊斯兰和伊斯兰教法,儘管有时他们的做法並无法从《可兰经》里找到依据。就如伊斯兰法庭的裁决般,儘管只是伊斯兰学者的看法,但却被视为伊斯兰教法。因此,不同意见出现时,就被指为不同於伊斯兰教法,而任何对其行政弱点的批评,也被指为批评伊斯兰教法。
从以上观点,可以总结出:1.对女同性恋的鞭刑並非来自《可兰经》和《圣训》,而是来自部份伊斯兰学者的观点;2.公开惩罚是源自哈山巴士里宗教师的詮释,而且也只限於通姦;3.基於登州鞭刑是伊斯兰学者观点,因此对其批评,並没有问题,更不能视批评者为叛教徒;4.在亚齐公开鞭刑不只备受批评,更因此而撤销。最后,伊斯兰强调受处罚犯错者,不应被羞辱。先知就曾阻止穆斯林羞辱犯错者,尤其后者已被处罚。
刊登于《东方日报》(2018年9月13日):https://www.orientaldaily.com.my/s/25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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