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报导,早在2000年,时任马大伊斯兰研究系主任玛未祖迪教授(Dr.Mahmud Zuhdi)曾揭发,大马伊斯兰宗教局以防范穆斯林通姦和婚外性行为而在酒店展开的检举行动,让执法官员趁机索取性贿赂。当官员逮捕违法者时,他们会向违法者索取性服务,作为释放的条件。
此外,吉兰丹伊斯兰法庭前法官仄依不拉欣莫哈未也曾揭露,在吉兰丹,一些「道德警察」滥用权力,在执法时向受害人索取金钱和金饰品。
最近,负责宗教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挑起伊斯兰宗教局检举行动课题后,许多受害者也在面书上帖敘述本身遭遇。在帖文中,一些指儘管与丈夫在酒店房內,但执法人员却鲁莽的破门而入,令她们来不及掩盖羞体。如果被阻止,宗教局执法人员就声称他们的行为是要取得未婚者幽会的证据。
这些申诉並非孤立的事件,许多案例显示,无辜民眾成了受害者。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申诉都指,宗教局执法行动无礼,例如不打招呼、猛烈的敲门等。
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可做出以下总结:一、罪恶与现世的惩罚。在伊斯兰法学,有著对宗教法则(diyanatan)和法律规范(Qadhaan)之间的討论。因此,在某种情况下,在宗教上合法的,在法律上却非如此。
例如,丈夫在家宣佈与妻子离婚。从宗教的角度来看,离婚已形成了。但是,这决定是在家里作出的,只要法庭里的法官还没裁决,从法律角度,这名已「离婚」的妇女,还是不能嫁给另一个男人。
有一些情况,在法律上是违法,但在宗教上並无罪。例如,闯红灯,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但在宗教方面並没有罪恶。另一些事情,不管是在宗教或法律层面,都是错误的。例如,詆毁他人通姦或鸡姦。
基本上,宗教的善和恶,是涉及信仰的事(aqidah)。因此,这取决於《可兰经》和《圣训》里的启示。在后世,意味著好人將上天堂享福,恶人则下地狱受罪。因此,人类无权决定一个人的善报或恶报,因为这是后世的事情,而人类无从理解后世的事情,人类只是通过上天的启示才知道。
宗教法与法律不对等
罪恶的定义须通过启示的文本詮释,不管是禁止的形式,其在后世被折磨的形式,或诅咒的形式。因此,不祷告被认为是罪恶,因为在天启的文本中,那些不进行祷告的人会遭到恶运;说人是非被认为是罪,因为在天启文中说明了那些是非精的厄运。同样,那些在日常交谈中的欺骗也是属於罪恶一种。
与此同时,並非所有罪行都视为罪恶,所以有必要製定法律。因此,在先知穆罕默德时代,不曾制定法律对付不祈祷者,也不会处罚那些没有斋戒的人。
这是因为,法律不是基於罪恶而制定的,而是基於减少损害和弊端制定的。结果,一些宗教上认为非罪孽的行举,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却是有罪的,如闯红灯。当然,一些违法的行为在宗教上也视为罪恶,例如贿赂,商业欺骗,失信等。
以上的解释可以得出结论,伊斯兰对以下情况充满爭论:1.公共的罪行,是否也是宗教上的罪恶;2.这罪恶是否属於个人或道德上过失。
伊斯兰的处罚是施於那些公开並可以伤害他人的罪恶,例如偷窃、滥权、杀人等。然而,对於个人和道德的不端行为,伊斯兰並没制定惩罚。
因此,通姦者,虽然是有罪,但是只要这行为不打扰到民眾,伊斯兰並没有施加惩罚,除非如《可兰经》里提及,遭得4个善良和有宗教信仰的人目睹。同样地,伊斯兰並没有对那些不祈祷的人制定惩罚,儘管伊斯兰认为不祈祷是最大的罪恶之一。
在《可兰经》或《圣训》里並没有一句经文提到,伊斯兰宗教局可暗中取缔违反宗教条例者。反之,在被视为罪恶的事情上,例如婚外性行为、饮酒等,有经文明文规定禁止暗中取缔。
这是为了:一,保护人们的尊严。伊斯兰局的检举犯下的最大错误,就是他们声称要阻止穆斯林婚外性行为时,自己却违反伊斯兰教义,耻辱了他人。伊斯兰不仅禁止偷窥,同时也禁止可对他人带来耻辱的言语。在《圣训》中,先知说:「避免对別人猜疑。因为这会带来虚假的指责。你们不要偷窥,不要偷听,不要互相指责,这样您们就是兄弟。」
伊斯兰禁止羞辱其他人,因为这些行为在以后可能成为他人耻辱的对象。在《圣训》里,先知穆罕默德说:「那些用自己的舌头带来和平的人,其內心的信念是不用怀疑的,你不应该诅咒別人,也不要耻辱他人。如果他耻辱他人,阿拉也会羞辱他。」
伊斯兰也说,统治者如果试图羞辱人民及寻找人民的过错,其实是在摧毁自己的子民。在《圣训》里,先知就说:「统治者如果挑人民的过失,实际上是在摧毁人民。」
二,禁止窥探:在《可兰经》中是禁止窥看(tajassus)。同样,著名伊斯兰宗教师奥卡杜里(al-Imam al-Qurtubi)曾说,先知的好友赛汀奥玛统治时,並没有对喝酒的友人採取法律行动。此外,先知另一个友人阿都拉曼奥夫,与赛汀奥玛也没有採取行动对付在其家喝酒的拉比亚乌玛,虽然他们知道后者如此做。
以伊斯兰之名行动
事实上,在先知时代,曾有一个叫马兹马烈的人在先知面前承认通姦。有趣的是,从那个故事中,先知只要求他向阿拉懺悔。
三,在马来西亚实况:无可否认,伊斯兰禁止穆斯林涉及婚外性行为。启示经文解释,这不只要禁止,而且还要阻止人们试图进行。因此,启示经文里虽没提到立法管制,但国內一些穆斯林学者却认为,应制定取缔幽会(khalwat)法令(未婚的男女单独在一起,便有可能发生性行为)。
他们的论点如下:首先,为了防范婚前性行为,允许当局取缔幽会。其次,他们把婚外性行为等同如偷窃、谋杀、毒品犯罪等,允许暗中取缔。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检举行动並非基於启示的经文,而只是国內穆斯林学者的看法。因此,它不是伊斯兰教法,而只是人类制定的法则。
总结而言,伊斯兰法庭或宗教局的措施,即使贴上「穆斯林」和「伊斯兰」標籤,也不意味著这些措施存在于《可兰经》和《圣训》经文里。许多以伊斯兰之名行使的举动,事实並非源自《可兰经》和《圣训》,而只是某些穆斯林的方法,但却贴上伊斯兰標籤。
因此,在检举穆斯林课题上也是如此。这不存在于《可兰经》和《圣训》中,而只是伊斯兰学者看法,以作为防范信徒婚外性行为的理由。
刊登于《东方日报》(上,2018年10月12日):https://www.orientaldaily.com.my/s/263337
刊登于《东方日报》(下,2018年10月19日):https://www.orientaldaily.com.my/s/26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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