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拉伯语,酒被称为「al-Khamr」,这个词的原意是指可令人失去理智的东西。基本上,几乎没有伊斯兰学者会说酒是清真的。因此,对穆斯林学者而言,他们都会一致认同,禁止穆斯林饮酒,在这课题上並不会有分歧。
但从酒的定义角度而言,却有所爭论,甚至不同的伊斯兰学者会有不同的看法。这差异如下:
第一种观点指出,任何让人喝醉的饮料,无论是酿製於葡萄、红枣、小麦、麵粉还是其他东西,只要它能醉人,那它就是酒。因此,酒被认为是违反伊斯兰教义的。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伊斯兰学者的观点。
这观点是建基於,他们看到先知穆罕默德所说的:「任何喝了能醉人的都是酒,任何醉人的都是违反伊斯兰的」。
至於第二种观点,他们认为只有葡萄和枣酿成的醉人饮料,才是酒。因此,除了葡萄酒和枣之外,其他原料酿製的都不算「酒」,儘管它能令人喝醉。
他们的论点是基於《可兰经》的经句,把酒仅限制於葡萄的枣。因此,他们认为由葡萄和枣酿製,能令人喝醉的饮料,应禁止饮用,即使饮用者不会喝醉。但是,除了这两类果子酿製的酒之外,其他酒被认为是符合教义的,除非饮者喝醉了。
没喝醉就没违规
与此同时,一些拥有现代观点的伊斯兰学者则认为,宗教中禁止的是醉人的饮料。根据定义,如果一个人饮用不管是由葡萄、枣、小麦、大米或任何水酿製的饮料,然后喝醉,那他就违反了教义。但是,如果他人喝了同样的饮料,並没有喝醉,那么对他来说並不违规。
他们的论据是基於先知所说的,动物皮毛只要清理过,都可算清真用品,如醋属於清真,儘管它酿製於酒。然而,这一观点受到了世界上许多伊斯兰宗教学者批评。
在穆斯林的歷史中,赛地纳奥玛(SaidinaOmar)统治期间,他曾下令辖下的地方首长,勿禁非穆斯林饮酒。不仅如此,赛地纳奥玛政府还曾向非穆斯林徵酒税,税率为酒收入的1/10。然后,把酒税集中在一个户头,之后根据非穆斯林的需要进行分配。
赛地纳奥玛的举动是符合《可兰经》的原则,即「宗教不能强迫」,「你信仰你的宗教,我信奉我的宗教」。
在《圣训》中,有说喝酒的穆斯林將被处以40鞭刑罚。然而,在赛地纳奥玛统治期间,他將鞭刑数量增加到80鞭。
不能禁非穆斯林饮酒
虽然圣训有规定对酗酒者鞭刑,但伊斯兰学者对鞭刑的必要性却有不同意见。有些伊斯兰学者声称,应依循宗教主张来执行,而一些则认为,这是交由政府自行裁决的权利。因此,只要鞭刑能给於人民带来好处,政府就可以执行。反之,如果实施鞭刑可能带来坏的影响,人民是可以阻止政府执行有关刑罚。
吉兰丹和登嘉楼的伊斯兰法令规定穆斯林饮酒者必须受到惩罚。它与沙地不同的是,后者规定由政府自行决定执行刑罚,是否惩罚或释放违规者。
在卖酒课题上,伊斯兰学者都一致认同,禁止穆斯林向其他穆斯林售酒。但他们对穆斯林售酒给非穆斯林课题上,却有不同意见。大多数伊斯兰学者认为穆斯林不能向非穆斯林售酒。他们的论点是,禁止穆斯林向穆斯林做的任何事情,也一样实施在非穆斯林身上。
不过,来自巴格达的少数伊斯兰学者观点却有所不同。他们的结论是,穆斯林向非穆斯林售酒没有错。他们认为,《圣训》中提到的禁止售酒的行为,只限於出售给穆斯林。但穆斯林售酒给非穆斯林,並不在此例。
总结,原则上穆斯林是禁止喝酒的,但如何定义酒,伊斯兰学者之间却有不同观点。虽然穆斯林禁酒,但穆斯林不能禁止非穆斯林饮酒,更何况在一些非穆斯林的宗教里,饮酒是允许的。
在伊斯兰的世界里,塔利班政权在执政阿富汗的时期,是禁止非穆斯林喝酒的,但是所有人都认同,塔利班是一个没遵守伊斯兰教义,反而是落实僵化教条的政权。
刊登于《东方日报》(2018年10月26日):https://www.orientaldaily.com.my/s/26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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